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检疫合格证明申请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检疫合格证明

    二、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254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或者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发现检疫传染病疫情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合格证明。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凭检疫合格证明,方可通行。

    三、编号:

    四、法定实施主体:保定市卫生局

    五、审批权限:本级批准

    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

    七、法定期限:

    八、承诺期限: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年检情况:不需年检

    十一、申报条件: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承运人员、物资

    十二、申报材料:疫区指挥部出入证明

    十三、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保定市卫生局窗口

    十四、咨询电话:3355067

    十五、项目程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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