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第466项。
三、编号:
四、法定实施主体名称:保定市卫生局
五、审批权限:本级审定
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
七、法定期限:20日内
八、承诺期限:20日内
九、收费标准:无收费
十、年检情况:不需要
十一、申报条件:
(一)医疗气功活动审批
1、运用气功方法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各类机构和人员。
2、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
(二)人员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3、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十二、申报材料:
(一)医疗气功活动审批材料
1、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
4、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
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人员资格材料:
1、两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2、本人身份证明。
3、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明。
4、医师执业证书
5、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十三、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十四、咨询电话:3355068
十五、项目程序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