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制度

    为规范我省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保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由省卫生厅按照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组织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控制和相关检验机构具体实施。

    二、参与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照《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和本制度规定,按时完成抽检工作各项任务。

    三、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拟定具体采样时间、地区、数量、方式,负责样品采集,最迟应于卫生部规定报告期限前45日完成采样和送检任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将采样计划于实施7日前通报检验机构,按样品标识的方法贮存和运输,及时送检。

    四、卫生监督机构从经销单位采集定型包装样品,应在采样后2日内,将《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以特快专递寄达样品标识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对产品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索取特快专递收件人的签收凭据。必要时,可函请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确认。

    生产企业委托经销商进行产品确认的,应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五、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样品的交接、检验、处理程序,检查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与《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否相符,由接收人应在样品检验通知单上签字,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任务,出具检验报告。

    六、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日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判定检验结果,并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抽检单位,留存送达回执。被抽检单位是经销单位的,还应将抽检结果告知该产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

    七、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样品,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报请省卫生厅决定最终留样期限。

    八、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汇总检验结果,附不合格产品的采样记录、样品确认书、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回执等,最迟于卫生部要求报告期限前15日报省卫生厅。

    九、对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单位和被抽检的经营单位,由所在地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自省卫生厅公布抽检结果之日起立案查处,组织开展追踪检查,20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厅报告查处结果。

    对在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中发现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由省卫生厅立案并实行挂牌督办。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厅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参与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对违反《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和本制度,影响抽检工作开展的,视情节轻重,依据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发布于:2006-11-25 已被阅读: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