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和交通秩序,加强有关管理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省卫生厅、北京铁路局、省交通厅、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民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建立以下协调机制。
一、建立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小组
组长由省卫生厅、北京铁路局、省交通厅、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民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五厅局分管处室处长(主任、经理)组成(名单附后)。协调小组主要负责防治工作、疫情处理以及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做好全省传染病疫情的监测、信息分析汇总及疫情通报,组织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北京铁路局负责组织对河北省管内各铁路车站和乘降列车的人员进行查验、询问和对可疑病人登记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协助当地医疗卫生机构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
(三)省交通厅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四)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做好省境口岸的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的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五)省民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飞机传播。
三、建立疫情通报制度
省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后,卫生行政部门除向卫生部报告外,应在12小时内向当地的铁路、交通、检验检疫、民航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疫情。境外传染病疫情可能对我省造成影响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境外疫情以及相应的对策。交通工具上发生疫情时,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除在各系统内逐级上报外,应在12小时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在医疗活动或入境检疫中发现输入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传染病病例时,卫生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在12小时内相互通报疫情。
四、建立健康告知制度
境外传染病疫情可能对我省造成影响时,实行健康告知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前往疫区的人员提供有关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咨询服务,必要时可提供预防性治疗药物及预防接种;对来自或经过传染病疫区并有发热、腹泻等症状的出入境人员,检疫人员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或医学检查做出初步判断后,发放“就诊方便卡”,告知其尽快到相应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优先诊治。
五、建立旅客健康巡查制度
传染病流行期间,铁路、民航、交通部门要协助卫生人员做好旅客健康情况的巡查;在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中,若发现旅客中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有关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告。旅客办理登车、船、机手续时,交通站点应进行健康宣传和旅行健康通报。
六、建立传染病病人交接制度
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在交通工具上应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以及在车船上采取通风等措施,对与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其他与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登记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并在前方指定的停靠点将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和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乘务员名单,移交前来接收的医疗卫生单位。往返境外的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向到达地或始发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将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等移交前来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检疫人员。
接到交通工具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报告后,机场、车站、港口要及时与医疗卫生单位做好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交接工作。医疗卫生单位要提前到达机场、车站、港口,配备必要的设备、药品,并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和完善有关口岸传染病病人的交接、诊疗、流调、信息反馈等协作机制,当接到往返境外的交通工具负责人报告发现或在入境检疫查验中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要及时与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上述病人的交接等工作。
病人交接后,交通工具需继续前行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在交通工具出发前,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处理,并向乘务员告知有关事项。往返境外的交通工具需继续前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卫生处理单位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处理。
七、建立定点医疗制度
机场、车站、港口要配备必要的医疗卫生设施,一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要对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实行就地隔离和观察。没有隔离条件的机场、车站、港口要积极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病人转移机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机场、车站、港口附近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隔离观察场所,并与机场、车站、港口建立快速转移通道,确保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的及时隔离,保证旅客的健康和交通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
机场、车站、港口所在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主动配合铁路、交通、检验检疫、民航系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必要时给予技术、设备、人员、诊断、治疗等方面的支持。机场、车站、港口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转运机场、车站、港口隔离和观察的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
八、建立部门例会制度
五厅局建立例会制度,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的内容是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情况,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部门均可根据防控工作需要,提议并通过协商组织召开临时协调会议。
每次例会(或临时会议)前,各方提出会议计划和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后印发会议纪要。
九、专家资源共享
(一)省卫生厅将根据传染病防治的不同领域,在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基础上,增加铁路、交通、检验检疫和民航部门的专家,共同组成各咨询委员会。
(二)建立专家定期会议制度,研究讨论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并根据需要组织各方专家对疫情进行分析预测,共同研究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形成工作建议报五厅局。
(三)五厅局可互派专家参加相关学术会议,联合开展调研、咨询和督查工作。
十、加强监督检查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各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督导检查频率。督导检查方案由各方组织专家共同制定,并就存在的问题联合下发通报,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
附件:河北省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小组
组长:省卫生厅助理巡视员 王兰校
北京铁路局局长助理 陈江河
省交通厅副厅长 陈永久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王同玉
河北省民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刘西礼
成员: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处长 张二振
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主任 尤殿平
省卫生厅执法监督处处长 刘同祥
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江建明
北京铁路局卫生处副处长 张 刚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 刘振廷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处长 徐宏乐
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机场物业管理公司经理 刘永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