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关于2006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总结2004、2005年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活动,针对全省突出存在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食品、化妆品卫生安全问题,加大打击和整治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总结监管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树立卫生监督执法形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二、工作重点和目标
(一)农村食品
1、整治内容:根据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结合农村食品流通和消费的特点,以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为重点,强化农村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一是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经营食品、餐饮违法行为;二是严厉打击经营掺杂使假及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地点、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三是查处餐饮单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违法行为。
2、工作目标:在2006年“五一”和“国庆、中秋”双节期间分别开展集中监督执法行动,打击农村各类食品违法行为,清理不符合条件的餐饮单位。探索建立农村食品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
3、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卫生局。
各市卫生局于5月15日和10月15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基本工作情况,立案情况,当地农村存在的主要食品卫生问题及解决对策。
(二)卫生许可
1、整治内容:根据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新修改的《河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水、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和学校食堂6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规范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核和监督工作,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监督,落实责任,依法查处不符合要求的单位。
2、工作目标: 8月底前完成监督检查工作。省卫生厅在6月前,修改完成《河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3、重点地区:石家庄、唐山、保定、沧州。
4、责任单位:石家庄、唐山、保定、沧州市卫生局。
重点地区市卫生局于8月20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基本工作情况,所有合格企业名单及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被吊销、撤销、注销卫生许可证单位名单及原因。
其他各市卫生局于10月20日前,按上述要求报送整治工作进行情况。
(三)餐饮业
1、整治内容: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餐饮具消毒情况为重点,检查餐饮单位的卫生状况。一是餐饮具消毒方式是否符合卫生规范,从业人员能否正确使用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对不能正确使用的从业人员要重新进行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二是对餐饮具消毒情况进行抽检。重点地区分别选择城市和农村中大中型、小型餐饮单位各10家,每家抽检餐饮具消毒效果10份,对不符合规定的,要督促整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2、工作目标:通过整治,探索建立餐饮业餐饮具消毒管理的长效机制,试行餐饮具集中消毒管理制度,餐饮具消毒抽检合格率较整治前提高10%以上。
3、重点地区:石家庄、秦皇岛、承德、张家口、衡水。
4、责任单位:石家庄、秦皇岛、承德、张家口、衡水市卫生局
重点地区市卫生局于10月20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基本工作情况,当地餐饮具消毒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是否试行餐饮具集中消毒制度及试行情况,抽检情况。
(四)保健食品
1、整治内容:一是已通过GMP审查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情况,公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二是对全省具有调节血糖、减肥类、抗疲劳类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逐一检查,检查生产记录、原料采购和作用情况、产品检验情况;三是对流通领域调节血糖类、减肥类、抗疲劳类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添加药物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2、工作目标:7月底前,省卫生厅建立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情况的动态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完成调节血糖类、减肥类、抗疲劳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11月前完成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
3、责任单位: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6月10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基本工作情况,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执行GMP情况,符合GMP要求企业名单,不符合GMP企业名单和处理结果,全省具有调节血糖、减肥类、抗疲劳类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企业的生产情况。12月10日前,报送全省流通领域监督检查情况。
(五)食品添加剂
1、整治内容:一是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公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二是以儿童食品生产中违法使用添加剂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通过对儿童食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检,发现并查处在儿童食品生产中违法使用添加剂的行为。三是以防腐剂、色素和甜味剂为重点,继续查处生产加工环节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
2、工作目标:省卫生厅在9月底前建立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的动态管理制度,完成监督抽检,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和抽检结果。11月前,各地完成儿童食品、蜜饯、酱腌菜、冷冻饮品、熟肉制品生产企业使用防腐剂、色素和甜味剂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3、责任单位: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各设区市卫生局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于8月底前,报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整治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基本工作情况,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企业名单,不合格企业名单及处理结果。
各设区市卫生局于10月20日前,报送儿童食品、蜜饯、酱腌菜、冷冻饮品、熟肉制品生产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总结,内容包括:基本工作情况,检查企业名单,不合格企业名单、不合格原因及处理结果。
(六)化妆品生产
1、整治内容:检查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投料记录和在线生产或库存产品等,查处下列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行为:使用未列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染发剂原料;未按照《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规定的最大使用浓度及其它限制和要求使用染发剂原料,未在标签上按照要求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2、工作目标: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全部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在2006年1月1日后生产的染发化妆品进行监督检查。
3、责任单位: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于10月20日前,上报整治工作总结及汇总表。
(七)化妆品经营和使用
1、整治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检查经营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等。
2、工作目标:对本地药店、化妆品专卖店和美容美发店等重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个市检查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数量不低于80%,美容美发店数量不低于20%。
3、重点地区:石家庄、廊坊、保定、邯郸、邢台。
4、责任单位:石家庄、廊坊、保定、邯郸、邢台市卫生局
重点地区市卫生局于10月20日前,上报整治工作总结及汇总表。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省卫生厅将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对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培训,指导各地做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整治方案要求,认真分析本地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监督员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专项整治工作能力。
(二)完善专项整治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各地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本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查处的违法行为等信息向社会公布。省卫生厅将编辑工作简报,通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同时,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违法产品信息通报协查制度,加强与省卫生厅和各市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追踪协查工作机制,彻底清查违法产品。
(三)狠抓案件查处工作。各地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严格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一查到底,该立案查处的,必须立案。对跨区域及重大疑难的案件,要及时提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立案查处。各市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每项整治工作立案查处的案件数不少于10件,重点地区不少于20件。
(四)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价考核工作。省卫生厅将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市卫生局也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年终,省卫生厅将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督查和考核结果将通报全省,并作为专项经费安排的主要依据。 (五)探索建立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长效机制。各地要将专项整治与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经常性卫生监督等日常工作有机结合,标本兼治,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探索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 |